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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常见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3-02-22信息来源:打印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外,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当您发生亏损时,相比普通证券交易,其亏损将进一步放大,可能导本金出现亏损。

(二)信用账户及授信类

1.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除了不能用于回购交易外,还有哪些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

2.为什么存在授信额度不能足额使用的可能性?

在融资的情况下,由于我公司融资总额规模受限,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在融券的情况下,由于我公司融券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受限,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券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

3.什么情况下投资者授信额度可能被调整?

我公司有权根据投资者资信情况、额度使用情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维持担保比例、公司的资券安排、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单方面调整投资者的授信额度,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我公司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

由于我公司调整投资者授信额度,导致投资者无法按原定计划进行投资而发生利益损失的,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是什么原因?

导致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的原因有:担保证券价格大幅下跌、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调低担保证券折算率等。如果投资者再转入担保物或者了结部分融资融券合约,都会增加信用账户内的可用保证金。

(三)融资融券交易类

1.投资者可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我公司确定的,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我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投资者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不会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因此,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我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

2.提高维持担保比例的方法有哪些?

有两种方式,追加担保物和偿还部分融资融券负债。追加担保物是指投资者将追加的担保物(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入投资者的信用资金账户或信用证券账户。偿还部分融资融券负债是指通过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或直接还款等方式偿还部分融资融券债务。

3.投资者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投资者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所负债务;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首先优先偿还投资者融资欠款。

4.投资者如何了结融券交易?

 投资者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的证券。

(四)融资融券费用及偿还类

1.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是如何确定的?

我公司可根据资金营运成本、市场风险状况、市场需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或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罚息率、其他相关费率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计算公式、计收方式,通过我公司官方网站、交易系统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公布中的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后即产生效力。

2.投资者偿还融资负债的方式有哪几种?还款顺序是如何确定的?

投资者偿还融资负债的方式有:卖券还款、直接还款。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首先优先偿还投资者融资欠款。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可在交易系统中选择卖券还款或卖出担保品方式。

1)投资者选择卖券还款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按负债到期时间顺序优先偿还先到期融资欠款。

2)投资者选择卖出担保品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券融资欠款,同一已开仓证券存在多笔融资负债时按照到期时间顺序优先偿还先到期融资欠款,余款可不必立即用于偿还其他融资欠款;投资者选择卖出担保品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非开仓证券所得价款,可不必立即用于偿还融资欠款。上述已开仓证券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在本券债务未了结期间,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所有同品种证券;上述非开仓证券是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除已开仓证券外的其他证券。

3)因投资者选择卖出担保品方式卖出其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未用于偿还融资欠款,导致投资者到期未偿还相关融资债务的,我公司可按照规定执行强制平仓。

3.投资者偿还融券负债的方式有哪几种?还券顺序是如何确定的?

投资者偿还融券负债的方式有:直接还券、买券还券。偿还融券负债时,对于同一证券多笔融券负债,按照负债到期时间顺序逐笔偿还。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我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4)我公司规定的其他用途。

偿还融券负债时,对于同一证券多笔融券负债,按照负债到期时间顺序逐笔偿还。

4.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出现证券暂停交易或停牌无法正常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投资者应如何处理?

(1)融资交易的证券发生暂停交易或停牌的,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债务到期之后的,除我公司要求投资者在指定日之前以存入现金或卖出其他证券的方式按约定的融资期限偿还融资负债外,融资交易期限可顺延。顺延期限(自标的证券复牌日开始计算)与暂停交易前已使用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顺延期间正常计收息费。

(2)融券交易中的证券发生暂停交易或停牌的,且恢复交易日在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券合约期限可以顺延,顺延期限(自标的证券复牌日开始计算)与暂停交易前已使用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顺延期间正常计收息费。融券合约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我公司有权要求投资者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融券债务,现金偿还金额为“融券卖出证券停牌前一日收盘价×证券数量”以及融券费用之和。投资者向我公司申请现金了结,须征得我公司同意。

5.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或暂停上市程序的,投资者应如何处理?

1)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或暂停上市程序的,我公司在计算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投资者应在了结融资融券业务后或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返还前后均不低于300%的前提下,申请将该证券返还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在普通证券账户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2)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所融卖出证券涉及终止上市的,甲方应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后的1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负债,否则我公司有权进行强制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