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用交易>列表页面

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23-02-22信息来源:打印


一、基本条件:

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及一般机构投资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个人投资者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

(二)机构投资者必须是经合法登记的法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

(三)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

(四)投资者最近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 万元;

(五)投资者账户为规范账户且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

(六)投资者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事项,信誉良好;

(七)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匹配;

(八)对公司不存在到期未偿还债务;

(九)监管部门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

(三)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

(四)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